四、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对策
是否可把罪刑法定原则纳入宪政制度之构想。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之入宪:将罪行法定原则引入宪法,将刑法部门法原则提升为宪法的规定,社会公众的意识和司法界的认知则将为之得以极大的改观。二是刑事立法听证制度之引进。将听证制度引进刑事立法,具体而言:首先,公平立法。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举行公开昕证,集思广益,做到权利义务公平分配,将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平衡,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刑事立法的民主性。其次,将立法过程予以公开,公开立法。三是,违宪审查机制之确立。确立违宪审查机制,是将罪刑法定原则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只有对规定罪行法定的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审查.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益。
在司法运作过程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一是实现司法独立,即审判主体的中立以及审判权独立,切实提升司法人员素质。二是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实现程序保障下的罪刑法定。三是完善司法解释机制,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制约和监督。大量而密集的司法解释,会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常发挥,增强司法的惰性和依赖感:同时解释权的无限扩张也会威胁公民个人权利,有侵犯立法权之嫌。因此,有必要为刑法的司法解释权确定一个限度,超出这一限度的“司法解释”就不再具有合法地位。
法律是从大量的法律事实抽象出来的原则,在把它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的过程是一个还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高要求国家的相关机关根据立法者的本意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法律的实施更顺利。在以我国法治建设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进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的刑事立法、司法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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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红国.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困境U].法学,2010,(4).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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